教代会制度

规章制度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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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参政意识,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32号),《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四)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为完成学校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院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第三章  教 职 工 代 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含集体所有制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2、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院教职工总数的20%。校工会根据各单位的教职工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按比例协商分配名额。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一线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应占一定比例。
(三)校工会确定各单位代表名额和任职条件,由各分工会负责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经选区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选区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告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审查确定以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
(二)代表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代表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四)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应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的活动;代表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通过,予以撤换。
(五)代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取消其代表资格。
(六)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执行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主持执行大会的各项工作。主席团、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工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团一般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人数少的单位由若干代表组联合组成代表团,团长的人选由各代表团选举产生。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校工会在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日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保障教职工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申述。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