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规章制度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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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筑职业学院章程(修订)

 

序言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前身是原辽宁电子工业学校、辽宁省供销学校、辽宁省建筑工程学校、辽宁省机电工程学校。

原辽宁电子工业学校起源于1951年成立的辽东省立工科高级职业学校,1972更名为辽宁电子工业学校。原辽宁省供销学校起源于1951年成立的辽东省商业厅干部培训班, 1978年更名辽宁省供销学校。2002年原辽宁电子工业学校与辽宁省供销学校合并,升格组建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原辽宁省建筑工程学校起源于1981年成立的辽阳市建筑工程学校,1982年更名为辽宁省建筑工程学校。2000年辽宁省建筑工程学校实质性并入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更名为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更名为沈阳建筑大学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沈阳建筑大学职业学院从沈阳建筑大学中独立出来,独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更名为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并,更名为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辽宁省机电工程学校起源于1956年成立的辽阳专区合作干部学校, 2002年更名为辽宁省机电工程学校。2017年辽宁省机电工程学校并入辽宁建筑职业学院。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以“以人为本,合作共赢;知行合一,德技双馨”为办学理念,秉承“上善建道 精技筑邦”校训,弘扬“明德 致用 担当 致远”的校风,以建设土木建筑类专业为主体,集土木工程、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等类专业于一体,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高等职业院校为办学目标,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国家建筑业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隶属辽宁省教育厅管理,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院由辽宁省政府举办,辽宁省教育厅依法监管。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辽宁建筑职业学院(简称辽建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Jianzhu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lnjzxy。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辽阳市青年大街24号。

学院域名为http://www.lnjzxy.edu.cn/。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八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简称“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党的建设重要事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学院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等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学院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

学院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该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建筑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评定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学院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按照学院专业设置情况确定,人数不低于15人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对于需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做出表决。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院治理的组织形式。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审议学院开展校企合作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院校企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理事长由学院党委推荐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院制定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工作机构是学院工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规定履行职责,开展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设专门委员会。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对院长负责。学院制定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章程。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对学院机构及人员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独立行使评价职权,对学院机构及人员的教学质量实施评价。学院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建立、完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价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组织实施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专业评价和专业认证。

(三)监督评价学院教学管理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

(四)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五)汇总、统计和分析学院有关工作机构和教学单位提交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信息等,收集教师、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对学院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反映信息,接受对学院教学质量的公众监督。

(六)监控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情况。

(七)对重点专业、课程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八)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院教学质量控制与评价委员会设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保证教育质量。主要发展土木建筑、电子信息类、装备制造类专业,辅助发展财经商贸、交通运输、资源环境与安全、旅游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形式,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结构和修业年限。学院全面推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推行学分银行制度和学分互认。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不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养成教育,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学院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者项目、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与行业企业等机构开展合作;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与相关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

学院依据国家和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标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情况,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进行评估,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学院可根据本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实际需要,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院党委对本院教材工作负总责。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对科研工作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学院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选才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院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学院按照国家、省相关法规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放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学院严格保护和不断完善校园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做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做出。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认真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和技能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技术应用研究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学院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

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与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院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热爱祖国,笃学尚行,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四)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院坚持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学院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广泛汇聚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创业资源,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促进学院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院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有关学生、学生组织对学院的惩处或其他决议事件的申诉,并进行复查。

第三十五条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指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放能的原则,规范设立教学科研单位,有序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院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拟订,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院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专业群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确保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

依据学院核定的职数,二级学院配置院长、副院长,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发布本单位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就业工作。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由总支部书记或二级学院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讨论本单位党的建设、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研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对于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总支部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中心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参照二级学院模式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实施年度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采购、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院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的风险。学院依法建立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章  校友及社会

第四十五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学院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

(二)曾在学院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

(三)享有学院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学院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院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学院实行理事会校友代表制度,发挥校友在办学治校中的咨询议事和监督作用。学院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行为。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院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与社会的合作。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社会参与制度。设立以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理事会校外代表制度。

学院成立辽宁建筑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学院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实施合作发展、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实现学院与社会的协同进步。学院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校徽为四圆套型,校徽中心是被辽阳市政府命名的“辽阳市历史建筑”8号教学楼,下方标有“1951”字样,外环上方是毛泽东字体书写的“辽宁建筑职业学院”,下方是“Liaoning Jianzhu Vocational College”字样。学院的标准色为蓝色。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校旗为蓝白相间的长方形旗帜,上下蓝色分别代表天空和大地,校徽和校名置于中间白色之中,代表着校园的圣洁纯净。

校标图片1.png 

学院拥有标识专有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校歌为胡宏伟作词、杜鸣作曲的《建造美丽天下》。

第五十条  学院的校训是“上善建道,精技筑邦”。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学院党委。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